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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24节(2 / 2)www.ltxsd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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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没有产生轻伤以上后果的一般殴打行为,是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我说的没有问题吧?”方轶说完,看向宋、王二

没有说话,点了点,方轶所说正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那么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如果行为殴打被害,但是并未给被害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那么行为的行为是不是就不属于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故意伤害行为呢?

我觉得不是的。

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只有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才负刑事责任,且被害伤的越重,被告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越大。

在一般的殴打过程中,拳打,脚踢,推搡是最常见的攻击手段,如打击力量不大、打击的不是要害部位,且行为对其行为有一定的节制,一般况下,是不会直接导致被害轻伤以上的后果的,被害是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但这并不是说一般的殴打行为的质就不是故意伤害行为。

比如常生活中,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撕打等,绝大部分况行为都不会给被害造成轻伤及以上的后果,也不会被判刑,即一般的殴打行为仍然是故意伤害的行为,只不过伤害的结果未达到法定的程度而无需负刑事责任而已。

但是如果一般的殴打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导致被害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对此,行为仍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比如殴打他,致被害跌下台阶或者从高处摔下,从而导致被害出现重伤或者死亡后果,又比如殴打特异体质的引发重伤、死亡后果等。

在上述况下,除非被害的轻伤以上后果纯属意外事件所引起或者可以明显排除殴打行为与被害轻伤以上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被告还是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方轶接着说道。

第70章 他这就这脾气

“可是据我了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推搡行为由于不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是不能被视为刑法中的殴打行为或伤害行为的,即使该行为意外致重伤、死亡,也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宋律师突然接过了话茬。

他正是基于上述理解,才准备给被告做无罪辩护的。

“嗯,宋律师说的没错,一般况下是这样的。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解全的推搡行为与一般的推搡行为不同。

第一,被告解全与被害发生争执后,被告先是给了被害一个嘴,紧跟着对被害进行推搡,这是一套连贯的攻击动作。

在此过程中,被告解全在主观上一直持有伤害的故意,而且推搡的力度非常大,否则不足以导致被害身体失控,后部与门框发生碰撞。

第二,一般的殴打,在特定的况下,同样可以致重伤或者死亡。本案被告的推搡行为,力度极大,并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害身体失控,后枕部与门框碰撞的事实,进而倒地形成脑挫伤、珠网膜下腔出血,发生死亡。

所以,我认为,被告解全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方轶解释道。

“那《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前款罪’怎么理解?”王勇不服气的问道。

“我理解,《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前款罪’,指的是被告存在故意伤害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是被告存在伤害的故意和行为就满足该条件,不宜机械地理解为要求故意伤害行为必须造成被害轻伤以上的损伤程度。

究其原因在于,故意伤害直接致重伤或死亡的,往往并不存在先有一个轻伤害的犯罪前提。同时,在故意伤害致死亡的案件中,对已经死亡的被害一般是无法也不可能再去评判最初(被害死亡前)的伤害程度是否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方轶解释道。

“按照你的说法,本案被告的推搡行为与被害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勇露出不太信服的眼。

“是的,我认为两者间是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

本案中,被告对被害的推搡,一般来说是不会产生被害死亡的结果的,但被告的推搡行为却直接导致了被害部与门框碰撞,及撞后倒地,这两个原因的介又引起了被害死亡的结果,被告的推打行为与被害的死亡结果之间表现为偶然因果关系。

当然,这种偶然发生的结果可以作为量刑节,提请法院予以考虑。

所以我认为,不能简单机械的把被告的推搡行为与被害后脑碰撞门框及撞后倒地死亡的后果割裂,分开来看,这种看法是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曲解。”方轶说道。

他知道王勇对他的观点不太信服,但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因为律师的经验、阅历及知识储备会影响其对案件的判断。一个的想法一旦形成,很难改变。

“我又想到了一个问题,如果被告在案发当时存在伤害的故意,同时对被害的死亡又存在一定的过失,那么法院会不会认为被告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构成过失致死亡罪?”宋律师看向二

“我觉得可能不大。”方轶率先表态道。

“嗯,我同意方律师的意见,出现这种况的可能不大。”王勇难得与方轶意见一致。

由此也可以看出,王勇并不是针对方轶,仅仅是就事论事,他这就这脾气。

“为什么?”宋律师问道。

“本案中,被告和被害平时关系很好,又是同事。因在棋牌室打牌一事发生争吵,急之下被告打了被害一嘴,并对被害进行了推搡。

由此可知,被告在实施推搡行为时是不可能希望或放任被害死亡的结果出现的,因为双方根本就没有那么的仇恨。

被告在推搡被害时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因此导致被害撞门框,进而跌倒死亡却是过失。

在本案中,虽然故意伤害的罪过所引起的危害结果轻于过失罪过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但从整个案件的犯罪构成来看,故意罪过是主要的,过失罪过是次要的。所以我认为,只能根据故意罪过确定本案被告为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方轶想了下,说道。

虽然宋律师找不到更好的理由驳斥方轶的观点,王律师也不能被方轶的观点说服,但是这并不影响三间对案件的探讨。三只是就事论事,即便是比较贼的王勇,他也只是想在专业上与方轶一较高下。他也许会嫉妒方轶,但却从没有恨过方轶。

没有暗地里使绊子的同事,这是方轶的幸运,也是万可法团队的幸运。

此时,宋律师已经有了主意,虽然他一直想给被告做无罪辩护,但是方轶和王勇的意见提醒了他,无罪辩护可能真的很难被法院采纳。

所以宋律师准备退而求其次,将方轶和王勇的观点中对被告有利的部分拿出来,为被告做罪轻辩护。

至于三刚才发表的观点,哪一种会被法院采纳,恐怕只能看最后的刑事判决书了。

一个月后,法院对被告解全的案子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解全故意推搡被害致其后脑部碰撞木门边后倒地形成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在对被害做出打嘴、推搡的行为之前虽确实没有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被害碰撞门边倒地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被告的推搡行为仍是在其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是故意伤害他身体的行为,且被害死亡的后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主观上有伤害他身体的故意以及致死亡的过失,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犯罪后自首,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解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解全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随后刑事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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