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地往我扑了过来,一把抓起我已经疲软挂在胯下的老二!陈老师俐落地把我包
皮褪下,还没开始舔就直接含进嘴里,等到我的
茎整团进
她的
腔,她才在
嘴
里灵活地运用舌
环绕我刚
完
的
,舔弄得啧啧作响。
靠背,现在没心
啦,何况刚刚才内
赖X洁,
髒就算了,妳看不是还
软趴趴的~~~吗!
,话才刚讲完,眼里看见因为吸吮我的
茎而清丽脸孔扭
曲变形的陈湘宜老师,双颊凹陷变形不说,还一直发出
茎搅和唾
的水声;后
方远一点,则是刚刚才被
并在直肠内
,接着马上又被我
道内
的卧底
警花赖X洁,
露着上半身拿着面纸在擦拭
门和
道内还没流乾净的
,这
么
秽的画面跟刚刚心理慌张不已的反差,瞬间就让我
又变硬了。
陈老师不断吸啜着我的
茎,却又由下往上像个僕
似地仰望着我,水汪汪
的大眼睛与我眼神
会,却没有闪避,不时还动运用起
喉咙技巧,让
腔到
喉咙呈现一直线以将我整支5公分的
茎容纳,让我
到她最柔软的
处。
,这不是陈老师啊!该不会是今天赖X洁一直展现熟
的体贴让她自惭形
秽,她才开始认真思怎么取悦男
?不过没练习过是无法驾驭这种技巧的,果
不其然,我的
才刚进
老师上半身最柔软的地方,她又急着把我
像呕吐
般呕了出来,眼睛都呛出了泪水,但还是不忘把我
茎握在小手里套弄。
直到她可以出声,她一边握着我的
茎一边蹲着大声道:「如果赖X洁真的
只是办案需要的陷害教唆,并不想要小平的
自被侵犯,那她就必须在我强制

既遂前阻止我的行为,但赖老师有吗?没有。她对犯罪到底会不会进
既遂
或仅止于未遂并没有分之的支配关係,所以以往的多数学说认为陷害教唆可
罚,是因为教唆者不能确定行为
会不会既遂。」
靠北,妳刚刚这样突然扑过来,鬼才来得及阻止妳啦,不过这确实是最牢不
可
的立论,所以现在警察职权行使法第3条第三项已经明定:警察行使职权,
不得以引诱、教唆
民犯罪或其他违法之手段为之。
警方要办案,顶多只能守株待兔,不能为了
获犯罪集团动引起他
犯罪
的决意。
「其实我不是警察啦,我只是配陈老师陷害教唆的桥段才说自己是警察,
幸好学生时代背的刑事诉讼法还没忘光,演得很像齁?」
赖X洁轻轻皱着眉
,露出温暖的微笑道。
「普通的警察,怎么可能冒充你们宪法教授上课这么久都没穿帮?」
赖X洁擦拭着前后
中的残余
,一脸委屈地苦笑着。
靠,原来是这样!又上当了!我望着陈湘宜老师,又望着赖X洁,最后又往
惊讶的柯柯毅看去,原本惊讶的我们在视线
会后,却反而露出充满默契的满足
微笑,科科,平白无故又上到了一个中年美魔
宪法教授,爽!「老师补充一下
。」
嗯嗯,这边那么难,应该有很多要讲。
靠夭,不对,这个声音是从赖X洁嘴里发出的!「湘宜,对不起,我技痒想
要卖弄一下,妳可以继续刚刚对李逸平的强制
行为,等一下我在跟妳说妳哪
边要改进。」
靠北啊,这是庄严的学术殿堂,岂是妳们这些三姑六婆
进
技术的风月
场所,妳别在那边给我…阿嘶~~~陈湘宜妳也给我差不多一点,妳还真的听她
的喔!我还在震惊于
生大起大落真是太刺激了,陈老师竟然真的含起我的老二
,难道她真的想好好藉机
进,趁着这个经验丰富的熟
教授愿意指导,好好学
习取悦男
的技能?「陷害教唆与钓鱼是不一样的。」
科科,以往都是听着陈湘宜老师动
的声音与别
进行
或猥亵行为,没
想到今天竟然是别
的声音上着<b>刑法</font></b>课,而陈老师就俯身在我胯间帮我吹箫。
「『钓鱼』是指对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
,以设计引诱的方式,使其
露犯罪事证,而加以逮捕或侦办;『陷害教唆』则是行为
原本没有犯意,纯
因司法警察之设计教唆,始萌生犯意而进行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
以宪法的
神来看,钓鱼并未违反宪法对基本
权之保障─宪法23条:以
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
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会秩序
,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钓鱼是为了维持会秩序的必要手段,所以可以接受。
」
哇,本来以为隔行如隔山,没想到赖妈妈把<b>刑法</font></b>配宪法讲得还有模有样;
拥有这么杰出的法学素养,我更不相信她是卧底警员了。
「所以如果是养生坊或按摩店直接说明全套多少钱,表明
易,或是
警员长得像极欲
处的阿宅,踏
风月场所让
一看就知道你来求
易而
动,这叫做『钓鱼』;反之,若警员动开
要求
易,这就是陷害
教唆。
」
赖X洁以员警通常办案的手法继续讲述着。
「湘宜,有点落漆喔。」
看到陈老师为我服务这么久我都还没
,赖X洁走了过来,示意陈老师在
旁观摩,由她接手对我的
服务。
「嘴唇要包住牙齿,如果牙齿刮到
,
会变得更硬更大,但是对高
没有帮助。不过若是接下来还要

道
,我倒是不反对这样,
方会获得
无上的充实感。」
嗯嗯,陈老师确实偶尔还会犯了这个基本错误,让我
愈来愈大却愈来愈
不想
。
「
茎进
腔后,可以尝试着由下往上露出弃犬般可怜的表
盯着男方,
会增加男方的凌辱感。」
嗯嗯,刚刚老师有试过这招,不错不错。
「吸吮的时候除了模仿拓也哥的真空吸引技巧,有一点要注意的,是视觉和
听觉的配。男
是视觉的动物,如果妳能够吸到双颊凹陷,眼睛又由下往上露
出大部分的眼白,男生会充满征服欲,这时再加上刻意的『啧啧啧』声响,不论
是表示阳具的美味或是
方努力的証明,都能更快促使男
把
释放在妳的嘴
里喔。
」
这些技巧,陈老师好像有初步的概念,不过还有很大进步的空间。
「妳刚刚的
喉咙只有徒具样子,没有抓到
髓,来我做一次给妳看。」
说着赖X洁就真的让我整根
茎没
她的
腔直到喉咙
处,而且连续抽
几十下她都没有呕心感,彷彿真的让我
穿了她的食道。
靠,太爽了,即使刚刚已经发
在她小
内一次,现在我好想直接把

进她胃里,用硷
的
帮她的胃酸酸硷中和一下!正当我想要在她体内
出本
第二发时,赖X洁竟把我的
茎缓缓退出她的
腔,我依依不捨地让
从她
的食道、喉
、
腔一路退出,然后她说出:「来,最后一下
给妳,能够直接

男
到
是很难的,我帮妳起
,以后妳会更有信心。」
靠夭啊,这个意思是要让我
在陈湘宜老师嘴里!天啊,赖妈妈你以为这样
子我会开心吗(扭)?我可从来没有想像过要这样亵渎我的<b>刑法</font></b>
神啊(挺)!
说完陈湘宜老师害羞地把我
整颗含进嘴里,然后规律地让我
茎抽
她的
腔,不时还谨记赖X洁建议的技巧,除了眼神、嘴里的啧啧声,还加上了自己的
一点小创意,她一边吞吐着我的
茎,一边前后左右扭动着腰肢,像是嗑了药发
的小太妹,这个画面对我很受用,没多久我就忍受不了
发的冲动!「湘宜,
先别把她的
吞下,先含住。」
原本要让我
在喉咙里的陈老师,听到赖X洁的建议,只让我
停在她
的嘴里,然后舌
落力地拼命地高频率撩拨着我的马眼和冠状沟,直到我的马眼
开始
出呕心的腥臭
。
「先把
集中在舌尖,我看看。」
说完陈湘宜老师张开了诱
的
感红唇,让全班都看见我的
华小部份集中
在她舌
上,大部分则累积在下排牙齿和牙龈间。
「再把
往后挪到舌根上,先别吞进去喔。」
然后陈老师仰着
,张开嘴让赖X洁确定她真的把
集中在舌根上。
「
直到男方
后,如果最后再利用嘴
玩弄一下
,最后再一副美
味地将男
的
吞下,男方不会因为妳吞
的
蕩模样而嫌弃妳,反而会
死
妳喔。我刚刚要提醒妳的是,甜的味蕾集中在舌尖,苦的味蕾则分布在舌根,所
以用嘴
玩
时要小心,尽量不要用到舌根,会又苦又腥,吞的时候则要一
嚥下,别让
停在舌根太久。」
听完赖X洁的讲解,陈老师才一
吞下我的亿万子孙,然后发嗔道:「吼,
这些我早就知道了啦!」
只见她被我的
苦到说不出话来,有点抱怨地瞪着我和赖X洁。
「哈,对不起,野
献曝了,别在意嘿。」
赖X洁调皮地吐了一下舌
,露出迷
的微笑。
「下次如果陈湘宜老师强制
谁成功,我就变成帮助犯啰。」
哈,赖X洁在下课前开起玩笑,其实并不会。
教授他
犯案技巧不等于一定就会变成帮助犯,还是必须具备双重故意,必
须知道他现在教他,是为了帮助他犯案成功,也必须知道他要犯什么罪。
赖X洁今天充其量只是教授老师的
技巧,并没有要她去
侵他
的帮助
故意,是不会成罪的。
「老师今天看到你们两位男同学冒着触犯帮助
犯逃脱罪的危险,即使犯罪
也要帮助陈湘宜老师的
神,感到非常感动;她一定教得很好、也对你们很好,
你们才愿意这样帮她,老师学到比教学技巧更重要的部份。谢谢大家,我们有缘
的话,再次在刑总课上见面。」
赖X洁客套地谢谢大家的配,然后拿起衣物,先往洗手间走去。
现在还没到下课时间,陈老师还要再总结,所以她不打扰我们,先出去整理
服装仪容。
看到她忘了刚刚掉在地上的假警察手册─其实只是普通的笔记本,我连忙追
了出去,等到我踏进
洗手间时,听到:「高级督察赖以洁报,陈湘宜副教
授的上课内容没有问题,她是个杰出的好老师。卧底任务结束。」
嗯,这个秘密我会永远放在心里。
我把笔记本放在洗手台,蹑着脚尖倒退着走出了
洗手间。
注:刑法227条─第一项: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
为
者,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项: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
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三项: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
为
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四项: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
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简单讲,与4岁以下男

罚比较重,4岁到6岁也罚,但罚比较
轻;与6岁以上男

,刑法没规定处罚。
但儿童及少年
易防制条例则处罚满6岁但
易者,所以陈湘宜老师
才说不要扯到
易或脱离家庭,原则上满6岁就没事。
而且这边还是意的
况,所以只罚
的未遂犯,意猥亵就不罚了。
如果一开始就是强制
,直接跳到222条第2款犯前条(22条的强
制
罪)之罪而有下列
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
以上共同
犯之者。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
犯之者。
三、对
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
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
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
运输之
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
住宅或有
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兇器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结论就是,强制
4岁以下有加重,4到6岁依一般强制
罪处
罚;意
的话6岁以下要罚,4岁以下罚更重。
如果是
易,标準提高到8岁以下都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