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有证据来看,公诉
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
陆烨第四次与被害
发生x关系时,确实知道被害
的实际
况。
而最初认识被害
并在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与被害
发生关系时,陆烨掌握的被害
信息包括:
一、被害
的年纪。根据一般
的常识,被害
这个年纪正是豆蔻年华,实际
况不好推算,可大可小。但这并不能表明被告
陆烨明知被害
严夏夏的真实
况,只能是一种推测,一种臆断。
二、被告
陆烨加被害
严夏夏为qq好友,并进行聊天
流,被害
的qq个
资料会显示其年龄,根据一般
的常识,网友之间聊天大多会查看对方qq个
资料信息,但也不排除不查看的可能。另外,qq个
资料填写的年龄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不真实,上面的年龄是没有经过认证的,可信度不高,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由此,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陆烨前三次与被害
发生x关系时确实知道被害
的真实
况。
被告
系在双方均同意的
况下,与被害
发生的x关系,而且在知道被害
真实
况后,双方仅发生了一次关系,且是在双方均同意的
况下发生的,社会危害
不同于一般的强
案。
鉴于被告
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辩护
建议对被告
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完毕。”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
三年有期徒刑是杜庸与被告
父母沟通后确定的建议刑期,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
罪要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杜庸建议的刑期已经是最低的刑期了。
“公诉
可以回应辩护
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
的辩护,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首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二款关于强
罪的规定,并未要求行为
应当“明知”对方的真实年纪。
另外,作为一个成年
,一个具有正常认知判断能力的男子,被告
并非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
的真实年纪,而他只要稍加谨慎、注意,完全可以认识到对方的真实
况。
此外,被告
在知道被害
实际的真实年龄后,仍然继续与被害
发生x关系,反映出被告
在整个与被害
往并发生x关系的过程中,无视被害
的真实
况,对其行为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
暂且不论被害
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外在特征是否确实更像成年
,仅依据现有证据并没有充足理由将被告
归属于‘根本不可能判断出被害
真实年龄的极其特殊的例外
形’。
所以,我们认为,被告
在认识被害
,并发生x关系前,就已经知道其真实
况,对被告
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
可以回应公诉
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
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
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刑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刑法》分则中,针对故意犯罪,有些条款明文规定了‘明知’,如窝藏、包庇罪;而大部分条文未明文规定‘明知’。
分则条文明文规定‘明知’,主要是为了特别突出和强调,而不是分则没有明文规定‘明知’的,构成犯罪就不要求具备‘明知’。
强
罪系故意犯罪,因此,《刑法》总则关于故意犯罪‘明知’的规定也必然适用于强
罪。
第二,关于‘明知’的内容,应当结合《刑法》分则罪名的具体罪状来判断。普通强
罪中,行为
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背
意志的,即符合主观要件,不需要特别认识对方年龄;像本案这种特殊的案件,被告
与被害
发生关系构成强
罪,自然也不要求被告
明知被害
的真实年龄。
如果行为
确系与豆蔻年华的
子自愿发生x关系,且行为
确实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的真实年龄,那么行为
主观上就缺乏可谴责
,即不具备犯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对行为
不应以强
罪论处。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采取非强制手段与豆蔻年华
子发生x关系的,‘明知’被害
的真实年龄是构成强
罪的主观构成特征。
另外,最高
民法院、最高
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
侵害未成年
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系不满豆蔻之年的
子,而实施jy等
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
‘明知’对方是豆蔻之年。该意见再次肯定了‘明知’被害
的真实
况系构成该类强
罪的主观要件。
辩护
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不仅要符合客观真实,而且要足以充分证明客观事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论达到唯一
。
公诉
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这个标准,只是一个推断,不能合理解释和排除疑点、矛盾,况且qq个
资料一般并不完全真实,行为
也未必查看,被害
可能是豆蔻之年,可能偏大,也可能偏小,被告
不可能准确预判被害
的真实年纪,故公诉
指控被告
作案次数为四次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
与被害
发生四次
关系时均明知被害
的真实
况。
本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在自愿
况下,发生第四次(最后一次)x关系时,被告
明知被害
的真实
况,所以被告
前三次与被害
发生x关系,不构成强
罪,仅第四次与被害
发生x关系构成强
罪,完毕。”杜庸回应道。
“公诉
可以继续回应辩护
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针对辩护
的辩护意见和回应,公诉
发表以下观点: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罪判决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对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一般,也是最高的要求。
但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对犯罪构成的不同事实要素,在证明程度上是可以存在差异的。不是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论达到唯一
,才能证明被告
有罪。
特别是诸如d品犯罪等犯罪行为,实践中对主观构成要素证明标准的把握,相对其他犯罪而言,略显宽松,这是由此类犯罪的特殊
决定的,同时也受到从严惩治此类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导向影响。
在此类案件中,案件事实认定并不是一项纯粹的探寻客观事实真相的科学求证活动,而是以追寻客观真相为指引,同时又受价值取向、价值判断影响的事实重构和再现的过程。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
第020章 心中的痛
休庭十分钟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
陆烨明知被害
系幼
,仍与其发生x关系,其行为构成强
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公诉机关指控陆烨第一、二、三次与被害
发生x关系时已明知被害
系幼
的证据不足,对该部分指控事实不予认定。陆烨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
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
陆烨犯强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判的刑期是杜庸当初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预估的最低刑期,被告
陆烨没有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三年有期徒刑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
判决后,被告
席上的陆烨双手不断的擦着眼泪,抽噎着被法警架出了法庭。虽然这案子的判决符合杜庸的预期,但是就像之前宋荣明寻衅滋事案一样,杜庸心里没有一点自豪感,只有无尽的悲凉和惋惜。
“杜律师,我儿子的案子怎么样?”杜庸刚走出法院大门,早就在法院大门外守候的陆守庆夫妻快步走了过来,韩玉红心
如麻没注意脚下,差点被一块凸起的地砖绊倒,亏的陆守庆眼疾手快扶了她一把。
“法院已经判了,三年!过几
判决书就会下来。”杜庸一脸的严肃。
陆守庆和韩玉红愣住了,虽然他们心里有准备,之前杜庸也告诉过他们可能会被判刑,但是他们夫妻还是感觉有点天旋地转。
“陆先生,韩
士,你们先回吧,法院判了陆烨三年有期徒刑,与之前羁押的几个月相折抵,实际服刑时间不到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