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颖对江春枝的过去了解一些,当初去看守所见江春枝前,她母亲曾经告诉过周颖,当时江春枝的学习很好,能排进全年级前三,但是家里经济条件太差,一家老小靠着江春枝父亲打零工赚钱度
,根本负担不起她和弟弟两个
的学费。
在她上初二的时候,她父亲把她的书本全烧了,不让她上学,她曾跪着求过父亲,可父亲蹲在门
抽着卷烟,一言不发,母亲只会抹眼泪。
班主任知道江春枝退学后,特意跑来找过她,想给她父母做工作,但那时江春枝已经扛着简单的行李跟着村里
去了南方工厂打工。
没有学历,年龄又小,再加上老板的盘剥压榨,打工两年没赚到什么钱,反而因为出众的容貌惹了不少祸。后来她离开了工厂。
没有
知道她经历了什么,当她再回到家乡时整个
已经没有了当初的淳朴,更多的是风尘气息。
直到她被抓,关于她的风言风语像龙卷风一般很快席卷了周围的村镇,仿佛一夜之间所有
都知道了老江家出了一个败坏门风的
儿。她的父母不敢出门,抬不起
来。
那个在外省上大学,每个月都会准时收到姐姐生活费的弟弟,听说姐姐的事后,仿佛突然蒸发了一般,再也又没给她打过电话,即便在取保候审期间,也没有回来看过她。
或许江春枝早就想到了今天,或者她的心早就麻木了,想开了,她的
绪没有太大的波动,眼是那么的空
,仿佛这世间对于她来说早就失去了它该有的色彩。
这些年她帮助父母供养出了一个大学生,这是她唯一感到欣慰的事。
周颖看着电梯门慢慢的关闭,心
有些低落,这世上的钱都会流向不缺钱的
,而这世上的
也会涌向那些从来不缺
的
,而真正需要钱,需要
的
却永远在追逐,不管付出多少努力,多少
,永远不够。
……
不知道是天意,还是巧合,方轶承办的马良友侵占案和孟广达承办的高培丽故意杀
案是在同一天开庭。
马良友侵占案是自诉案,所以辩护席对面没有公诉
,而是自诉
刘老板。开庭前,马良友又去找了刘老板二次,但是刘老板根本就不见他,让
转告他,有什么事法庭上说。
不知道是心疼钱,还是觉得自己稳
胜券,自诉
席上只有刘老板一个
,他没请律师。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自诉
刘长水(刘老板)宣读起诉书。”审判长看向刘老板。
刘老板把起诉书读了一遍,所说的内容与之前方轶了解到的
况差不多。刘老板指控被告
马良友犯侵占罪。
“被告
马良友,刚才自诉
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坐在被告席上的马良友。
“我有异议,我并没有侵占他的财产,当时仓库内的不锈钢油灰刀被盗后,我已经向刘长水说明了
况,而且我愿意赔偿他的损失,但是他不同意……”马良友辩解道。
……
这个案子的事实双方均认可,争议的焦点是定
问题,所以前面的程序走的比较顺畅。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自诉
发言。”审判长说道。
“我坚持之前的意见,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
侵占罪。”刘长水不知道该怎么说,之前他咨询律师时,因为舍不得花钱,律师也没跟他说太多,只给他起
了一份刑事自诉的起诉状。
“被告
自行辩护。”审判长觉得自诉
和被告
都没有多少法律知识,让他们说多了也说不到点上,扯来扯去的
费时间,更没指望着二
说出多专业的辩护意见。
“我认为我不构成犯罪,我没拿着他的货不给他,仓库的货被盗了,一开始我真不知道是我儿子
的。我说赔钱,但是他不同意……”马良友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
的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完已经开始收拾桌上的案卷了。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
认为,被告
马良友虽然具有‘代为保管他
财物’的主体身份,但不具有‘拒不返还’
节,马良友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具体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
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
根据上述规定,代为保管他
财物和拒不退还,是构成侵占罪的两个重要条件。
构成侵占罪要求行为
对他
的财物存在代为保管事实。
本案中的代为保管关系产生于加工承揽合同,即承揽
按照定作
的要求完成工作、
付成果,定作
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分两种:第一种是加工的原材料由承揽
自己选用;第二种是由定作
提供。
在第一种
形下,定作
不负责提供原材料,承揽
先行支付购买材料费用,对自己选用的材料享有所有权,对于利用该材料加工完成的工作成果,若承揽
不将其
付给定作
,不成立侵占罪,只构成民事上的违约。
在第二种
形下,定作
提供原材料,原材料被
付给承揽
之后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承揽
只是享有按照合同目的使用原材料的权利。
在该种
况下,承揽
负有返还利用原材料加工完毕的工作成果的义务,此时原材料就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拒不返还便属于侵占。
本案中,自诉
刘长水与被告
马良友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就其合同约定内容属于上述第二种承揽模式。从形式上看符合侵占罪代为保管的条件。
但综合全案看,被告
马良友不具有‘拒不退还’的
节。
认定行为
‘拒不退还’,要求行为
主观上不想退还,客观上以实际行动表明不退还的意思。
如果行为
以出卖、赠与、使用等形式实际处分代为保管的他
财物后,表示愿意赔偿财物所有
的经济损失的,不构成‘拒不返还’。
因为多数
况下,财物的价值可以通过货币来体现,在原物不能退还时,行为
愿意用货币或者种类物来赔偿的,表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不应认定为侵占罪。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自诉
报案后,即根据被告
马良友的
代,从该批不锈钢油灰刀的收购方处将不锈钢油灰刀追回,并已退还给自诉
,没有发生自诉
要求马良友返还货物而他拒不返还的
况。
相反,案件发生后,被告
从一开始就表示愿意进行等价赔偿,但却遭到了自诉
的拒绝。
由于不锈钢油灰刀是种类物,自诉
委托被告
加工的目的也是为了出售谋利,被告
以货币形式完全可以赔偿自诉
的经济损失,故自诉
虽拒绝接受赔偿,但不能由此否定被告
具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
据此,被告
马良友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所要求的‘拒不退还’的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
无罪。”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
就在方轶发表辩护意见的同时,孟广达也在慷慨激昂的为高培丽发表着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
对公诉
指控被告
故意杀
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
认为被告
有可原,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