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物品都用什么包的?”孟广达问道。
“用报纸,对方家里有报纸的,就用对方的,对方家里如果没有,我身上带着报纸。这样容易调包。”靳大春说道。
“审判长,辩护
问完了。”孟广达看向审判席。
……
第章 盗窃vs诈骗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下面先由公诉
发言。”审判长看向公诉
席。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
认为,被告
靳大春以驱鬼为由,以非法占有他
财物为目的,骗取被害
钱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
已经构成诈骗罪。而且诈骗数额巨大,建议判处被告
八年有期徒刑。完毕。”
检察员底气十足的发言道。
……
“被告
的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按部就班的走着程序。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
对公诉
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是对于本案的定
持有异议,本案被告
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中,被告
既采用了欺骗的方式(驱鬼忽悠
),又采用了窃取的手段(调包)侵占他们他
财产,本案被告
的行为
质是盗窃还是诈骗,关键是看行为
获取财物时起决定
作用的手段是窃取还是欺骗。
辩护
认为,在诈骗犯罪中,受骗
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产生是由于行为
的欺骗行为。
一般诈骗案中,被害
处分财产的意识具有三个特征:
、被害
基于此错误认识产生处分特定财物的意思。
2、被害
在错误认识的指导下‘自觉自愿’地处分特定财物。
3、被害
明确知道处分特定财物就是转移财物控制权。
处分行为则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被告
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
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并不要求受骗
将财物的所有权处分给被告
。
而在盗窃案中,被害
既没有处分财物的意识,也没有处分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害
牛天玉等
暂时
付财物的目的是让被告
利用财物请“施法驱鬼”,虽然形式上财物已经
付被告
实际持有,不在被害
手中,但仍在被害
家中,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控制范围之内。
被害
对于其家中的财物当然具有实际的控制,被害
即使将财物
给被告
,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被害
仍然支配和控制着该财物,即被害
暂时
付财物而没有转移财物控制权,更没有转移财物的所有权,所以这种
付不能认定为具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和行为。
在这种
况下,虽然财物在被告
手中暂时持有,但被害
在主观上没有让被告
取得财物控制权的意思,在客观上被告
也没有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权,被害
仅是让其利用财物请‘施法驱鬼’,并未同意被告
带走财物,因而被害
虽然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此而具有将财物转移给被告
支配与控制的处分意思表示和行为。
被告
之所以取得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权,完全是后来的调包秘密窃取行为所致。
公诉
指控被告
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也就是说,被告
在接到财物时便成立诈骗既遂,即使被告
事后将财物还给被害
,也属于诈骗既遂后的返还行为,这与本案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理。
二、被告
非法取得财物是以调包的秘密窃取手段来实现的。
被告
以‘施法驱鬼’诱使被害
将财物作为道具
给被告
,属于欺诈的
质,但被告
并非依靠该欺诈行为直接取得财物,而这只是为之后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创造条件。
在此过程中,被告
对财物只是暂时持有,被告
“施法驱鬼”时,被害
仍然没有失去财物占有权,随时可以让被告
停止施法
还财物。
因此,通过欺诈取得对财物的暂时持有,不是被告
的目的行为,而只是其实现占有财物目的的辅助手段行为。
另外,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
的“调包”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其秘密
体现在:
、在调包时,被告
以躲避灾祸为由,将被害
驱离施法现场,被告
在主观上不想让被害
知道。
2、调包的手段不为被害
所知
3、调包后被害
并不知财物实际已经被被告
所控制。
综上,被告
正是实施了“调包”这一秘密手法,使得本案财物从被害
手上转移到被告
手上,被告
最终通过调包手法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权,因此被告
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辩护
认为,被告
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告
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有悔罪表现,辩护
建议法院对被告
从轻处罚,判处被告
缓刑。完毕。”孟广达发言道。
……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最终合议庭当庭进行了宣判。
县法院认为,被告
靳大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
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靳大春在犯罪过程中,先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他
拿出财物,后又乘机采用调包的手段窃取该财物,欺骗行为与盗窃行为联结,但其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是秘密窃取,蒙蔽他
的行为并不直接获得所要非法占有的财物,而只是为实现盗窃创造条件,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靳大春非法占有他
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当,予以变更。
被告
靳大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
从轻处罚。依照《中华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
靳大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民币二万元。
赵慧兰在旁听席上一个劲儿的抹眼泪,三年有期徒刑,扣除之前羁押的时间,还要在大牢里蹲二年多。
第7章
要找准自己的位置
法院判的刑期,与之前孟广达向赵慧兰介绍辩护方案时所说的差不多。当时孟广达告诉赵慧兰,这次辩护的最好结果是缓刑,有可能刑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毕竟本案数额巨大,又没有什么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法定
节,所以刑期很难低于三年。
如今判决下来了,基本符合众
的预期,赵慧兰没有什么可说的,她是不会去上诉的,一是刑期基本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二是她也舍不得花钱。
一审宣判后,被告
靳大春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赵慧兰觉得丈夫靳大春一定会吃尽苦
,可事实却并非如此。除了刚被押送过去那段时间,心里落差比较大,靳大春心里和身体上比较受罪外,后来他居然靠着张铁嘴徒弟的名
,偷偷在里面给
掐算起前程来,而且未受到同监的其他犯
的欺负。
一个自己都被关进去的学艺不
的大仙儿,连自己的前程都把握不好,居然坐在大牢里给别
看手相,算前程,听起来是不是很可笑,十分讽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