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事故发生后,曾宇没有走,而是躲在路边等着,五分钟后,果然从对面的远方
过来两道车灯,很快对面的车子驶近了,就听“嘭”的一声,紧跟着对面的小轿车来了个急刹车,打着双闪停在了路上。
此时的曾宇心中一惊,心脏咚咚咚的跳成了一个,他没想到自己的计划真的实现了,就在他心脏狂跳之际小轿车上走下来一个男
,左右看了看,然后冲着他喊道:“兄弟,你刚才看到什么东西没?”
“没……没有。”曾宇说完,惊慌失措的骑上电动自行车离开了现场。
由于天黑,那男
没看到他的表
,见到车下有个大
袋,里面有些塑料瓶,以为刚才是撞在了
袋上,便一边咒骂
扔杂物的王八蛋,一边将大
袋扯了出来,扔在了路边。
上车后,男
的
朋友问他撞到了什么,男
回答是个装塑料瓶的大
袋,并连声说晦气,随后发动车子准备离开,可车子怎么也开不动,于是便倒车。
可就在此时,他的
朋友一声尖叫,冲他喊车前面倒着个
,男
一惊立刻下车查看,在前车灯的照耀下,公路上躺着一个满脸是血的男
,
还在动,证明没死。男
和
朋友立刻拿出电话报警,拨打急救电话。
当警察和医生赶到现场时地上被撞之
已经没了气息。后来经尸检,法医发现死者有两处伤,其中一处伤不是肇事车辆撞的,被害
应该被撞过两次,随后公安机关在事发路段发现了电动车的碎片。
县公安局
警大队调取了相关路段的监控录像,发现曾宇的嫌疑最大,随后在他家中发现了那辆电动自行车,见事
败露,曾宇很快便
代了事发经过。
经县公安局
通警察大队认定,曾宇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
无责任。
第3章 为什么?理由呢?
“我昨天去事发现场看过了,与案卷记录的一致。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道路中心漆划黄虚线,边白实线,属于机非混合道,公路两边没有路灯,标志、标线齐全。
案发后,被告
曾宇的家属东拼西凑支付了赔偿款
民币八万五千元。这就是案件的全部事实
况。”赵律师介绍道。
“哎!良心丧于困境,如果曾宇家没有房贷,没有孩子上学的压力,曾宇可能也不至于有邪念。据说被害
家里也不怎么样,否则也不会靠捡废品度
。
一场车祸毁了两个家庭。”高律师感叹道。
“我和高律师接受被告
家属的委托,为曾宇提供辩护,但是现在我们的意见不是太一致,想听听您的意见。”赵律师看向方轶道。
“检察院那边怎么说?”方轶看向赵律师和高律师。
“县
民检察院指控曾宇
通肇事逃逸致
死亡,构成
通肇事罪。我也认为曾宇属于
通肇事后逃逸,造成被害
死亡,但是高律师与我的意见相反。
我暂时想的不是很透彻,所以想跟您一起探讨下,看看能不能碰出思路来。”赵律师道。
“我先谈谈我的看法。我认为,检察院指控曾宇逃逸致
死亡理由不能成立,曾宇的逃逸行为与被害
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被告
曾宇不逃逸,被害
也会死亡。
因为认定
通肇事逃逸必须具备离开事故现场这一客观要件,而被告
曾宇在发生第一次事故后并没有立刻离开事故现场,被害
也未死亡。
被害
是被轿车撞后死亡的,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
通肇事逃逸致
死亡。只是一般的
通肇事后逃逸。”高律师道。
说完后,高律师和赵律师看向方轶,等他开
,发表意见。
“之前赵律师把案卷已经发给我了,首先
警认定曾宇负主要责任,这个现在是无法更改的。其次,根据尸检报告和曾宇的供述,他确实撞了
,即便当时没死,也是重伤,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说,曾宇构成
通肇事罪,不知道您二位是否同意我的看法?”方轶说完,看向赵、高二
。
“嗯,曾宇构成
通肇事罪我们不否认。高律师和我争议的焦点是曾宇算不算是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
死亡。这个焦点问题对曾宇很关键。”赵律师道。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
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
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仅仅是构成
通肇事罪,被害
的死亡与曾宇没有关系,则被告
曾宇适用第一档刑期应该在三年以下;如果构成
通肇事逃逸,那么就要适用第二档次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肇事逃逸并且导致被害
死亡,曾宇就要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了。
我们想听听您的意见。”高律师道。
“昨天晚上在看案件材料的时候,我也在想同样的问题。我认为,被告
曾宇构成
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
死亡。”方轶道。
“为什么?理由呢?”高律师立刻坐直了身体,盯着方轶问道。
“首先,根据《最高
民法院关于审理
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
死亡’是指行为
在
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
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形。
我理解,‘
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基础是未履行报警、保护现场等义务;而‘因逃逸致
死亡’的加重处罚基础为未履行救助义务。
根据上述《解释》,认定‘因逃逸致
死亡’的主观和客观条件,我归纳为四个:
一、肇事者的救助义务
根据《道路
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肇事者发生
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
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
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
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
通管理部门。
由此可见,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除此以外,肇事者还有救助义务。
从本案的案卷材料看,被告
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向行走的被害
发生碰撞,将被害
撞倒在路中间,同时被告
曾宇连
带车摔倒在路边,随后被告
扶起电动自行车。
此时虽然正值夜里,但该路段来往车辆还是不少的,毕竟是去县里的主路,被告
曾宇完全有机会将被害
搬到路边或者打电话呼救,又或者拦阻过往车辆施救,但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由此可见,被告
知道自己撞了
,且当时具有救助能力。
二、被告
逃逸,未履行救助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
通肇事后,常见的
况大体上有三种:
第一种
况是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
的受伤结果不管不问,逃离现场,致被害
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该种
况构成‘因逃逸致
死亡’。
第二种
况是肇事者将被害
送往医院,但是在履行救助义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肇事者逃走,被害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这种
况一般只能认定肇事者
通肇事逃逸,而不构成‘因逃逸致
死亡’。
第三种
况是肇事者将受害
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
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该种
况按照上述《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故意杀
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案比较特殊,被告
曾宇在
通事故发生后并未马上离开现场,而在后车发生第二次事故后,隐瞒身份逃离现场,曾宇的行为是否算逃逸,确实不好认定。
我认为,是否构成逃逸,不应机械的理解,还应根据被告
曾宇的主观目的和社会危害
进行评判。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
形下,逃逸表现为逃离现场,但现实中“逃跑”的手段与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主要问题仍在于是否逃避法律的追究。
司法实践中,在事故现场躲藏、在现场谎称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同意他
冒名顶替等
形,其最终目的是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的追究,仍然可以构成“逃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