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认为,在生意场上,守信是一种基本道德;而谨慎则能避免因对方的失信给你造成巨大的损失。
奉行公平、不欺诈的经商之道
《塔木德》规定:“商品的市价尚未形成之前,不能贱卖商品。”
公正的经商之道在犹太之中表现得十分彻底。我们如果看一个《塔木德》在买卖上的判例就能明白了。
比如,a和b之间要进行四斗小麦和10两银子的买卖。如果卖主a向买主b要求,如果不能现在支付10两银子而是延迟到几个月后小麦成熟的时候,就要支付12两。这种况下,《塔木德》会判定a的要求无效。为什么呢?先不管这四斗小麦是不是在现在进行买卖,对同一商品设定双重的价格不但是
坏了买卖商品的价格公正原则,事实上还在延期付款的
况下收取了b的利息。
如果是在收取租金的场合就不一样了。也就是说,借用土地一年,总共费用是10两银子,如果每月还一两不算是违法。在最初契约建立的时候,如果“按月付款”和合同的条款有冲突,借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支付能力任意选择付款的方式。
反过来说,以四斗小麦在收获期返还为条件,那就禁止在现在就把小麦借出去。为什么呢?四斗小麦现在是10两银子,到了收获期,如果是丰产,那价格可能跌到8两;如果是减产,那可能
涨到12两。所以,如果只是“在收获期归还等量的小麦”,很有可能给贷者带来不当损失或是额外的利益。鉴于此,这种
况下,首先要明确四斗小麦的时价,在这个基础上,等小麦收获的时候用等量的金钱或是小麦来归还。
物价的稳定对于流通经济十分必要。不正当地抬高物价自不必说,相反地,压低物价也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如果谁先进市场,将商品以低价出售,那这种商品的价格会在整个市场上
跌。这种行为是《塔木德》最为禁止的。“商品的市价尚未形成之前,不能贱卖商品”。这并不是禁止投机,而是禁止个
控制市场的行为。
如果价格适中,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会满意。但是,如果有在别
的小麦还没有收获的时候就低价出售自己的小麦,那带来的影响会波及到其余的全体农民。低价当然受一般的消费者欢迎,但结局是:由低价造成的损失会转嫁到别的商品上,这样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没有好处。
犹太认为,公正的经商之道对买方和卖方都有利。如果向一方倾斜,
易就很难持久。
在易中,犹太
认为,即使事先未获任何保证,也有权利要求购买的商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去购物,就是意味购买没有瑕疵的商品。就算商家在
易中,宣称“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一旦该商品确有瑕疵,买方仍然有权要求退货。并且,商
们也得同意退货。
在做生意过程中,犹太很注意“
易要讲道理”这一从商诤言,可以说,犹太商
是世界上讲道理的买卖
。其中所谓的道理,就是公平、不欺诈。
犹太在全世界各民族中能够崛起,成为最会做生意最成功的商
,与他们的这一经商智慧取信于
大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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